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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应当对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成长品牌的界定(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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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应当对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成长品牌的界定(怎么申请商标)

成员应当对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成员应当对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一句的后半句规定“并应对撤销申请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的机会”。该款要求成员应当为相关利益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提供合理的机会。根据这一规定,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有人认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或违反相关法律,能够提出撤销申请注册申请,假如此申请是正当的,就应当能够撤销申请注册。撤销程序是保护相关利益人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TRIPS协定未具体规定成员怎样实施此义务,因此成员具有相当大的裁量权,但也要受到一定的纪律约束。(一)“合理”的认定合理(reasonable)一词的概念范围较为宽泛,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中并没有进1步规定以何种标准来认定所给予的机会是合理的。TRIPS协定第四部分规定了获得知识产权权利的一般程序要求,根据该部分的规定,应当认为“合理”至少能保障第三方能够请求撤销申请注册的权利。(Correa,CarlosMaría.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commentaryontheTRIPSagreement[M].OxfordUniversityPress,2007:183.)有学者认为合理的机会应当主要针对的是时间限制。(NunoPiresdeCarvalho.TheTripsRegimeofTrademarkandDesign[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254.)我们也认为所谓合理应当是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能够提出申请,并提供不事先预设结果的证明程序保障。(二)撤销的理由TRIPS协定对撤销的理由并没有明确说明,可是注册商标的撤销通常都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根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这些理由体现于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之中,同时成员也能够根据国内法中的理由拒绝注册商标,只要不抵触巴黎公约。(三)撤销的程序的纪律要求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并未就撤销的具体程序予以规定。成员能够适用国内法与实践中的做法,但同时也要符合TRIPS协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方面的一般义务要求。根据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成员对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程序,应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的一般原则。(TRIPS协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如下:2.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的复杂和费用高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理的迟延。3.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至少应使诉讼当事方可获得,而不造成不正当的迟延。对一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只能根据已向各方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作出。)根据第二款,商标撤销的程序应公平和公正,不应存在不必要的复杂和高昂的费用,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理的迟延;根据第三款,对商标撤销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至少应使诉讼当事方可获得裁决,而不致造成不正当的迟延,对案件的裁决只能根据已向各方提供听证机会的证据作出。(四)撤销程序为行政性程序有学者认为,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所要求的撤销申请注册属于一项单独的行政撤销措施。假如有的成员未专门规定行政撤销程序,而只是通过司法审查撤销注册商标,则此种做法未履行第十五条第五款的义务要求。(NunoPiresdeCarvalho.TheTripsRegimeofTrademarkandDesign[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254)由于TRIPS协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已经要求成员为诉讼当事方提供最终行政裁定的司法审查机会,提供司法审查是成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已经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重新进行审查,假如认定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能够推翻注册商标主管当局的行政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可是第十五条第五款对撤销的具体强调,表明WTO成员还必须专门为注册商标后当事人提供提出行政撤销请求的机会,这是独立于司法审查的行政性申请注册撤销程序,但法院能够对最终行政裁决予以审查。这也就代表着国内法必须为相关利益人提供行政与司法两种不同性质的申请注册撤销程序。

成长品牌的界定

成长品牌的标志是品牌所代表产品的销量稳健增长。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在品牌的初创阶段即购买该品牌产品的消费者,继续保持了对该品牌产品的喜爱与购买,并且通过他们的人际传播,使得与他们具有或远或近关系的消费者也加入到购买的行列中来.品牌的消费群不断扩大。从市场的角度而言,由于该品牌产品消费群的扩大,从而导致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可观的利润吸引了竞争对手的加入,品牌面临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从品牌本身而言,由于竞争对手的加入,品牌必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引入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或者适当降低产品价格等,并且加大对该品牌的宣传力度,利用销售量的不断上升来弥补降价或者促销费用增加所造成的成本增长。在品牌的初创阶段,对品牌有所认识和了解的主要局限于早期的喜欢尝试新鲜事的消费者以及中间销售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资金不足的现实问题,广告投入和促销手段通常是浅尝辄止,广告想法点也通常局限于产品本身的特性,对品牌核心价值的掘存在空白。因此,当品牌步入成长期时,提高品牌的认知度、强化消费者对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个性的理解是企业营销努力的重点。品牌认知度不等同于品牌知名度。品牌知名度只是反映了消费者对品牌的知晓程度,但并不代表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消费者通过看和听,并通过对产品的感觉和思维来认识品牌。提高品牌认知度,不仅仅是让消费者熟悉其品牌名称、品牌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更进1步的是要使消费者理解品的个性。目前中国的众多产品是有知名度,但品牌认知度在整体上十分低,即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整体印象远不如对国外品牌的认知度高,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没有传递给消费者1个清晰的、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核心价值和品牌个性。在品牌的初创阶段,通常品牌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核心价值和品牌个性,可是由于资金不足的问题,并没有对其进行非常有力的宣传,因此,在品牌的成长期,企业应该明白无误地将这些信息传递给消费者。要提高品牌认知度,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消费者是通过各种接触方式获得信息的,既有各种媒体的广告、产品的包装、商店内的推销活动,也有产品技售后服务和邻居朋友的口碑。因此,企业要综合协调地运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手段来提高品牌认知度,为今后步入成熟期打下良好的基础。建立、提高和维护品牌认知度是品牌争取潜在消费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步骤。在成长阶段,品牌管理者为了尽可能长时间地维持市场成长将有可能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提高本品牌产品质量和増加新产品的特色和样式;第二,开发新的技术;第三对品牌做适当的延伸;第四,品牌扩大分销覆盖面并采用新的分销渠道:第五,品牌从产品知觉广告转向品牌偏好广告,向消费者传递完整的品牌核心概念:第六,降低本品牌产品价格,以吸引对较低层次价格敏感的消费者:第七,建构完整的服务体系。品牌管理者推行这些市场扩展战略将会大大加强品牌的竞争地位。可是,这些改进措施会増加成本。品牌在成长阶段要决定究竞是选择高市场占有份额,还是选择当前高利润。假如把大量的钱用在产品改进、促销和分销上,品牌就能够在市场上获得1个优势地位,但要放弃获得最大的当前利润,不过这些损失品牌有希望在成熟期获得补偿。因此,对于有长远眼光的企业经营者和品牌管理者而言,在成长阶段应该学会适当地放弃当前的高利润,从而保证品牌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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