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中写明,并在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以在3个月内邮寄提交)。
2.异议成立,包括对某些指定商品的异议。对部分指定商品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该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3.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
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
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
4.由于技术原因,对于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公告》中公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异议裁定生效前已发布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重新公告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
5.因异议人或异议人地址变更,商标局发出异议通知,邮局未送达而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发布的《商标公告》中发布交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6.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