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旨在公平、公开地确认商标,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与以前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或者商标无意义、申请人被取消资格等。
商标异议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即商标注册人或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或非法人。
一、异议程序:
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写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及异议理由。如果认为争议商标与对方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用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还应当填写对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
二、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应当将异议副本发送给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应当将异议裁定发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的结果有两种。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商标注册初审同意的;
2.异议成立的,原初步核准的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