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本和《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两份。
(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以其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大多数成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有效,最终决定将驳回商标局的核反驳意见,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应当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未经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