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分立、合并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注销后其商标产权一般由存续的法人承担,存续的企业凭相应证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2。企业被撤销或者解散时,应当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处置企业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必须一致,但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织会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3。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该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应手续。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4。企业注销前未进行商标处理,且无法确定继承人的,视为放弃商标。企业注销后,商标恢复原状,进入公有领域。企业不能再转让商标,没有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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