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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是怎样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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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是怎样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是什么)

一般来说,常见的商标国家标准注册流程模式有四种:【/br/】第一种:申请-审查-公告-批准和认证,与国内流程相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类型2:申请-审批-认证-公告。为了缩短注册时间,有些国家在商标审查后认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会先直接批准注册,公告后再处理任何异议。类型3:申请-公告-审批-认证。有些国家为了节省审查资源,在商标形式通过审查后直接公布,如果没有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保护。类型4:应用程序-保护公告。少数国家,往往是小国,直接采用公告制度,没有专门的商标法。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拥有商标权,作为确认权利和权利保护的证据。【/br/】首先说一下第一种模式,是一种比较主流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家,北美的美国加拿大,非洲的大部分国家,欧洲的一些国家都采用这种流程模式。但其具体操作与国内流程不同,主要体现在审核上。众所周知,在中国,我们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审查,即不仅要审查申请表格和文件的资格,还要审查是否违反了禁止笔记的禁止条款,是否缺乏意义,是否构成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如果任何一个方面失败,该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而有些国家在国际注册时不审查其是否构成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也就是说,商标主管机关不会以“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为由驳回后来申请的商标。常见国家/组织包括德国、法国、比荷卢、欧盟、西班牙、丹麦等欧洲国家;莱索托、摩洛哥、吉布提、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非洲国家;多米尼克、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以及其他加勒比国家。因此,在这些国家申请时,不仅要考察代理机构申请代理的能力,还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异议。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商标注册后不被他人注册。其次,说一下第二种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日本、蒙古、台湾省、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地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肯尼亚、加纳等非洲国家,德国、瑞典、挪威、芬兰等欧洲国家。在这些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过初审后直接颁发注册证书,所以即使我们已经取得了注册证书,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抓紧后续的公告程序。只有在公告期限过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权才能真正成立。在这些国家,如果该商标在公告后被依法撤销,则该注册商标将被视为无效,商标主管机关也将公布相关公告。即使申请人没有将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返还给官方,在维权或侵权纠纷的情况下,也不能主张商标权。再来说说第三种模式。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南美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模式。只有在公告期结束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审查是否违反了关于注射的禁止条款,是否缺乏意义,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然后通过审查后批准注册。所以对于采用这种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来说,公告的意义相对于国内注册来说是有限的,有时候能在申请后几周内拿到公告通知并不代表代理人的职业有多强,关系有多硬。只是一个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公告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的概率很高,商标可以投入使用。一旦在审查阶段最终被驳回,最终将面临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各种风险。最后,是第四种可供选择的模式。采用这种注册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缅甸、马尔代夫等亚洲国家,以及瑙鲁、帕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家。这些国家往往是小国,相对落后,没有成文的商标法律制度。他们将在各国官方指定的地方报纸和媒体上宣布和宣誓商标权。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会以报纸公告为依据,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判定是否侵权。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优先原则,谁先公开宣誓商标所有权就优先考虑商标权;第二,要在官方指定报纸上公布和宣誓,并保留原件作为主张商标权的依据。以缅甸为例,申请人在申请时可以选择是否在官方报纸上公告宣誓商标权。不公告的,不需要缴纳相应费用。虽然可以节省一半费用,但一旦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可能无法有效主张其在先商标权,影响法院判决。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行公告制度的国家,不会出现对“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如果在先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被驳回,那么只要商标本身没有明显的缺陷,基本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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