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发票是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商业凭证。商标注册人填写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同时注明商标名称和开票时间,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在订立合同和协议时,体现了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内容。最好能清楚标明注册商标的名称,这样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3。广告材料:广告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展销会等广告。,可以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证据。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有严格的程序,报告的时间和内容有明确的标注,是商标使用的良好证据。5。包装商品:包装商品包括商品包装、服务用品包装或容器等。由于难以确定包装或容器的具体印刷和使用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其他证据支持。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证明商标印制的时间点、开具的发票、商标印制合同、对应定制商标支付的银行汇款凭证等。【/br/】总之,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证据充分有效。【/br/】最后,如果错过了答辩时间,法律也给了当事人救济渠道。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