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个人请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过程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交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中的相对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无效申请期限1。15日:商标所有人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的,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2。9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3。30天:复审不成的,业主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