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4.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5.带有民族歧视;
6.夸张宣传,骗人;
7.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8.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如果没有使用并取得显著特征和易于识别,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缺乏鲜明的特色。
(三)禁止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中国商标的驰名商标;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4)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驰名商标”字样: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相关性分析
关于商标与广告的关系,商标是产品的标志,是相对固定的。一经注册,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冒用;广告是用来宣传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要根据宣传对象灵活变化。当然,广告里最好有产品的商标,别人会更有印象。
(一)商标与商号的关系
商标和商品名称既密切相关,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在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上,与商品名称一起使用,消费者才能区分商品的来源,商品名称用于区分商品的不同原料和用途,可以单独使用。商标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而商品名称(特殊名称除外)通常是公开的。
(二)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和装饰也是密切相关的,但也有本质的区别。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商标是商品包装和装饰的一部分,同时在商品包装中使用。两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修就是美化商品,让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一种美的感觉。商标受中国商标法调整。装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的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变;装修可以随意改变设计风格。
(3)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两者都是工业产权,给人视觉效果。但商标只依附于商品包装或商品,而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工业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四)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关系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的名称、名称、行业或业务特点和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不同的重要部分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只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而企业名称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商标,但一般只有一个企业名称。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可以不经注册而使用,但没有专有权,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禁止的条款,不侵犯他人的专有权。企业名称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4.专有权的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名称只享有指定区域内的专有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差异很大,而商标受《商标法》规范。
7.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e)服务商标和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
1.服务商标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商号可以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和不同的商品来源;
2.商品名称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图文组合构成;
3.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商号和商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照《商标法》进行注册,才能受法律保护,享有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