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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版(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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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版(政策介绍)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高水平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南湖区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并纳税贡献在南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规范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化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

(一)增强企业新活力

1.鼓励骨干企业登高晋级。对工业增加值首次达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增速达(上1年度)全区平均水平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奖励额度上浮10%)。对成功申报为国家级“小巨人和“单项冠军、省级“隐形冠军的工业企业,市区两级累加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鼓励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加快高质量小微企业园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市区两级累加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500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3.鼓励“亩均领跑企业持续跃升。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制造业企业,对亩均产出达到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超过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50万元、30万元。近两年亩均产出均在35万元以上、亩均工业增加值增幅均在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奖励额度上浮10%)。

4.助推高端人才创业创新。大力引进培育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海外工程师“域外专家“双休人才等海内外高端智力,全面落实相关引才补助和配套奖励。经认定,由外国顶尖人才领衔且其团队全职落户并实施产业化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5.提升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类载体(项目或示范)、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6.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科技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增幅达到15%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竞争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专利奖的第一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其中省专利金奖给予20万元奖励,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当年授权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当年授权量减去当年失效量)达到15件以上、30件以上、70件以上、100件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企业引进本市以外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按照专利转让合同金额1:1给予配套,每件最多不超过1万元。鼓励专利代理机构落户,申请注册登记在南湖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6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12万元的奖励。

(二)引领产业新变革

7.加强新产业升级。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3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5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8%、10%、12%实施分级累加奖励,对投资额20亿元(含)以上且取得土地使用权到领取施工许可证资质在30个工作日内的项目,对应设备补助提高1个百分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奖励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8.实施新技术突破。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总投资(设备投资和信息化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占比分别提高到20%、1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采用“一事一议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给予每一年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9.深化新应用转型。对智能化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和信息化投资),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5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投资额给予市区两级15%、20%的分级累加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奖励占比均提高2个百分点。对特别重大的、全区新应用转型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

10.集约绿色化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工业集聚区内合法合规利用原地建设的,容积率2.0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备案并验收认定后,主要生产设备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三)打造主导产业新高地

11.支持微电子(半导体)产业发展

(1)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半导体制造业新建项目,给予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15%、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对半导体设计企业,按照购买软件、知识产权使用费给予费用的20%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方被认定为世界500强、全球行业前10强的项目、企业,补助占比上浮10%,上浮部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设备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对于落户南湖区的半导体企业,给予2000平米过渡厂房前3年免租的支持。

(3)对半导体企业开展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款产品掩膜板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支持,单个企业每一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增幅达到15%以上半导体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5000万元、1亿元的芯片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封测、资料、设备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终端制造与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拟在南湖区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主体迁址中因股权收购而产生的区财政贡献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实现股改上市的半导体企业,在区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核心团队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承接半导体设计、测试等服务且对外业务营收占总营收30%以上的半导体公共服务平台,按购买软件、知识产权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

12.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1)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区转化,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400万元补助,属于原创新药的,补助占比和最高限额再提高5%;对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专项补助的医药项目,按照立项下达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新获得国家医疗器械申请注册证书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新获得仿制药生产批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其中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该品种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3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该药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审查,并获得USDMF、EDMF/ASMF或CEP证书的特色原料药,按该特色原料药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5)在我区取得药品申请注册批件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6)在我区取得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申请注册证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1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7)区内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的,年度委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区内企业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特色原料药,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一年不超过500万元。

(9)对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认证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GCP认定证书的,按每通过1个专业给予20万元奖励并予以累计(含非首次获得GCP认定证书的新增专业),单个企业和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0)对医疗大数据、精准医疗等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13.支持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1)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制造业新建项目,给予实际完成设备投资的15%、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内、省内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领域首台(套)的,给予1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推进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领域协同制造,对整机企业通过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区内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合同,年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对整机企业按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驱动数字新赋能

14.加强数字化服务。对我区信息服务机构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30%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经认定,为我区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咨询诊断服务的信息服务机构,给予诊断费用全额补助。

15.加快数字化改造。对经认定的纯信息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购买符合标准的云服务且实际发生费用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40%、30%给予连续3年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打造标杆示范。经认定为灯塔工厂的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30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示范(试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试点企业减半)。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五)激发开放新动能

17.支持高质量项目招引。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特重大项目,主要对微电子产业项目、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新资料产业项目和生物医药健康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8.鼓励全球化发展。对当年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申请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1亿人民币)以上当年度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省、市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其年度地方贡献市得部分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当年市得部分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0%、功能性机构15%的占比奖励。对新认定的本土跨国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9.促进本土化成长。外资企业每实到100万美元(商务部口径)奖励2.5万元,属于增资扩股的上浮1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内资企业再投资或增资2亿元以上的,2年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给予2‰奖励。本地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工业用地项目备案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投资强度500万元/亩及以上的,按照1万元/亩给予奖励,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0.引入社会化招商。对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经项目落户主体及被引进企业确认的,给予奖励;新引进外资企业1年内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商务部口径),对引荐方按实际到位资金5‰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备案投资额亿元及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500万元/亩及以上的,用地项目按照5000元/亩,租赁厂房项目按照1个月租金,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

21.实施外贸回归行动。对当年出口1亿美元(含)以上高新机电类产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对当年出口1亿美元(含)以上其他产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对特别重大的外贸回归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2.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体。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外贸公司来我区申请注册,成立为国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环节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列入省级重点培育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3.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开展公共海外仓业务,主要为我区企业提供仓储、物流、通关等服务。对新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参展企业和我区形象。对参加区年度重点境内外展览会的,每家企业同1个展会展位数量在4—7个部分、8—10个部分、11—15个部分、16—20个部分的,分别补助摊位费支出的40%、50%、60%、80%实施分级累加补助。各级政府补助不超过实际摊位支出,单个企业享受区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5.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对年出口额4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分别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保费支出的50%和30%给予补助。对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项目下质押贷款业务,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最高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出口增速达到区平均增速的,出口2亿美元(含)以上、1.5亿(含)—2亿美元、1亿(含)—1.5亿美元、1亿美元以下的,该项补助合计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出口增速低于区平均增速的,该项补助上限按上述标准的80%明确。

(六)打造营商新环境

26.贯彻落实减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各类减负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费、用工、用电、用地等成本负担。落实落细惠企驻企政策,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健康发展。

27.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区领导与企业家面对面、疑难会商等工作机制,结合“三服务活动,加大走访企业频次和范围,全面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汇总梳理,协调交办。每一年表彰一批绩效综合评价优秀企业、企业家和工匠,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对作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在三干会中给予奖励表彰。

28.建立健全省制造业高质量示范区工作推进机制。对参与2020-2022年高质量示范区创建系列工作的政府服务外包项目,经采用或实施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高质量示范试点创建相关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附则

1.本政策所有条款与南湖区原有政策重复的,就高享受,不重复的条款,按原政策执行。

2.本政策投资类、外贸类不受税收限制,奖励类(如1、3、5、10、11、13条款)补助金额数不得超过年度区级税收留存。11条所涉及补助对象不受税收限制;12条所涉及补助对象落户前5年不受税收限制,第六年补助金额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区级税收留存。

3.涉及三大主导产业(11、12、13条款)的补助资金由落户镇(街道、园区)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4.本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实际租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5.每1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1个奖励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

6.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按相关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7.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2)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重大事件、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4)南湖区企业申请的专利,产业化不在本地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

(5)其他情况在具体细则中进1步明确。

8.本政策从6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1年。涉以及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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