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政策介绍)

  
很多企业对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政策介绍)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政策介绍),希望大家能对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政策介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政策介绍)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政策介绍)

绍兴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1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市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企业当年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做强做大数字核心企业,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公司、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分别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软件企业壮大,对申请注册在本地且已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或试点,奖励2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项目或企业的,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本地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对应用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进行第1年80%、第2年50%、第3年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一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开展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的,或实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后按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5G“新基建及应用。具体条款参见《关于促进5G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20〕4号)。

二、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四)推进集群强链建设。实施“双十双百集群培育行动计划,对年度评为“领先集群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为“领先产业链的,给予核心区所在政府一次性2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给予核心区政府一次性50万元奖励。本条款由市级财政列支。

(五)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8〕58号)、《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意见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于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支持,并可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对当年化工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开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化工跨区域项目开工奖励由市级财政列支。

(六)实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2.0版。对当年列入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试点标杆区、县(市),给予属地政府一次性2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分别给予开发区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传统产业分行业试点标杆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列支。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七)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当年新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一次性奖励平台100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整合和引导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产业(黄酒、珍珠)企业当年销售在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5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摊位费。对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市级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同一作品“就高、不重复奖励,更高一级获奖补差额,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首次建立大师工作室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师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技艺类专著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以上工艺美术奖励中,市直单位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列支。

三、着力提升平台能级

(九)支持园区平台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当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验收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各奖励园区建设开发主体和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智慧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强化园区化强链补链,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支持园区争先创优,对当年评为市级“七优五星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

(十)推进服务平台升级。深化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升级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市级财政每一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一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四、培育“雁阵式企业梯队

(十一)打造“领航型标杆企业。鼓励企业提标升级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且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壮大冠军型创新企业。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三)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年销售5亿元(不含)至10亿元(不含),且年同比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销售1亿元(含)至5亿元(含),且年同比增长50%,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扶持发展小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要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近亲属提供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之外的保证担保。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推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每一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由省、区、县(市)财政统筹列支。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推进制造业有效投资

(十五)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列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列入省“4个百项重点项目、省“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省重大工业项目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列入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设备投入在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十六)加快智能化制造赋能。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标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按企业当年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 5%再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当年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8%的奖励(不含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对购买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设备(含软件)的企业项目设备投入,在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项目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列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建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车间,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创建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经市级评审通过的,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 5万元。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 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市外工程服务机构当年度在绍兴市域范围内新申请注册落户且服务至少1家申请注册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加强补链强链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解决产业链断链断供问题“短平快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不含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十八)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九)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十)鼓励创新能力迭代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3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申请注册批件并在本市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申请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申请注册批件并在本市企业量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在本市企业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略。

七、提升产业发展“标识度

(二十三)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整体规划自主商标品牌发展,当年成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四)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1万元,此项由市级财政列支。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每张奖励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

(二十五)鼓励标准化提升。当年主导制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八、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二十六)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二十八)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九)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1年一评估、1年一微调,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含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当年度因偷税、侵权、违建等行为受到处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未达到能源双控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市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转变,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