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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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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政策介绍)

为进一步明确永久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股息、利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适用于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即出资人取得的永续债券利息收入具有股息、利润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如果发行人和出资人都是居民企业,永久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券,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允许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券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取得的永久性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规则和条件的永久债务,是指符合下列五项以上条件的永久债务:

(一)被投资企业有责任偿还出资;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出资期限。

(四)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

(五)投资者不参与所出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互换,或者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互换;

(七)被投资企业将计入债务;

(八)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出资的清算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股之前。

4.企业发行永久性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商场和其他发行商场的发行文件中向出资人公布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

5.每种永久债务产品的税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久债券采用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所称永久性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可选择换发(续发)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再生公司债券、可再生公司债券和永久性债务融资(包括永久性债券)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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