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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0000元,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万元,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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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0000元,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部署,完善和推进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建设,加大对服务业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提振我县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打造服务业强县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一年安排服务业强县专项资金1亿元(含金融、旅游、科技等专项),并根据县财政收入增幅逐年递增,引导扶持全县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幅10%以上,当年入库税收增幅(当年入库税收较上年入库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县人代会通常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目标,入库税收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增幅目标以外增长部分的县得部分80%等额给予奖励;入库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增幅目标以外增长部分的县得部分100%等额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提档入库。对当年首次成为限额以上并入库统计的老企业、新开展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新入库企业当年只执行该条政策。

(三)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对从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含全部转移至服务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可与制造业实缴税金合并统计,用于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测算。

(四)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或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试点的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发展平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当年获得县服务业“成长之星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奖励10万元、30万元,具体按照服务业“双星企业评选奖励办法实施。设服务业“发展贡献奖,根据企业的营收、税收贡献度等内容,每一年评选不超过10家企业,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

三、强化重大项目有效投入

(五)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县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旅游、金融、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若投产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完成入库统计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首次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当年开工或按期正常推进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认定为市服务业“大好高项目,按期正常推进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项目引进。德清县范围内经批准投资兴办的信息服务、旅游、体育、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通航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品交易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知名品牌的商场等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至5亿元之间的上述项目,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契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净收益)按50%额度,由财政补助给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新区、镇、街道;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契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净收益)按100%额度,由财政补助给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新区、镇、街道。其中,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级以上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服务业其他园区(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新市小城市、下渚湖风景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全部按100%额度补助。

(七)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优化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适应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创新用地供给方式。由县政府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工业企业临时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并依据项目联审意见,对临时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办理改变使用功能的临时手续。对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通过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的,除建成后转让的以外,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地价款。

四、推动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八)推进服务业质量标准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创新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荣誉不重复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排名必须前五位)。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加强服务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市突出优秀发明人和优秀发明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奖励8万元。认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万元/件、实用新型15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服务业企业实施PCT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万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对4-6年、7-9年、10年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一年30%、30%、50%的补助所缴年费。培育区域知识产权专利领军企业,对首次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在20件、30件、50件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奖励政策涉及企业的,仅限在我县范围申请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

(二)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三)本《意见》中的入库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净入库数(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内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对全县服务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可进行专题研究,已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1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7〕10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进1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强县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德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德清县人民政府

今年8月31日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万元,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进1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意见》,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和保护水平,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1步提高我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17号)和海宁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及国家、省、嘉兴市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具体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补助,属于企业的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属于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1年内,每件补助2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不同的授权国家或地区。人才企业PCT申请、授权分别最高补助3万元/件、6万元/件。

第三条 对申请补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5年的,一次性给予每件2000元的年费奖励。

第四条 重点产业的企业引进海宁市外属于我市产业技术需求(技术瓶颈)范畴发明专利的,经备案评审后最高补助2万元/件(包含年费)。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的地址由海宁区域外的主体变更至海宁市区域内主体的,经备案后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

第六条 如补助时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已经转出海宁市的,则取消其补助经费。

第二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获得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园区)和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单位,省级给予10万元,嘉兴市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企业,新被列入嘉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或通过复核)的,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经登记后在企业完成还贷之后给予一次性最多12个月的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采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采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十条 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3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其项目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就高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申请注册地在海宁市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30件、70件、130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10万和20万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成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是我市现有代理机构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且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证书,运行满1年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通常的专利案件形成案件报告的,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外的专利案件形成案件报告的,胜诉的给予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相关费用参照最新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市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且成立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的,机构获得省、国家级称号的,省级最高补助20万元,国家级最高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一次性拨付。

附则补助申请与审批

一、补助的审批程序

补助资金由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年受理,分期审批,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流程审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资料提交不全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五)有证据证明其恶意套取补助资金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海宁市国内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海宁市国外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通过PCT方式申请国际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PCT国际检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要求:

(一)需提交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用);

(二)需提交海宁辖区内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汇总表;

(三)需提交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其他专利奖励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二)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购买或许可、评估、贷款、诉讼代理等)复印件;

(三)付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七、补助条件为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PCT国际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公告后1年内提出,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应在5年到期日的1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专利文件中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属于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须是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九、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3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市审计局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年1月-6月已在系统中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及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申请补助,仍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宁市财政局

今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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