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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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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也起源于古代君主以及代表颁授的有关特权。如著作权观念的初始状态与欧洲国家一样,以官府为出版商提供行政保护措施为特点,官府保护的权利主体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保护的权利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而只是出版权、复制权。这种只保护出版商利益而忽视作品原创者利益的不正常现象持续了9个世纪,它与中国古代重“刑”、重“律”而忽视“权利”的法律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络。知识产权作为法律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并未起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1859年,太平天国领导人之一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他提议在专利保护期上有所区别,“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1882年,光绪皇帝批准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可享有10年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钦赐”专利。1898年,在有名的“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但它并未付诸实施。商标和版权在中国的起源则远远早于专利。宋代用于“功夫针”上的“白兔标识”是典型的商标,并与提供商品的“刘家铺子”(商号)分别存在。1904年清政府制定了《注册商标试办章程》。版权涉及的雕版印刷术的采用,在中国最早能够追溯到隋朝。清朝末期,先后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法》以及实施细则。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行了《著作权法》;1944年,国民党政府第一部专利法颁布,1949年实施;1923年北洋政府根据清政府的立法制定了《商标法》,并颁布了其实施细则;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1932年颁布了其实施细则。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迅速改变我国科技、文化等方面落后的状况,除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对发展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规、条例。在商标和专利方面,如1950年颁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著作方面,如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出版工作的决议》;同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1952年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等。这些单行法规和条例,草创了我国新型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但1957年以后的一段阶段内,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停滞。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文化艺术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先后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并修改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为适应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必须,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化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两个修正案已于2001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公布了从同年9月15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国务院1991年制定,2001年、2013年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5年发布,2003年、2010年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6年7月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2013年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发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2年2月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公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2013年修订);2006年5月公布、2013年修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进1步提升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0年1月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2月1日实施。除此之外,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我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同年3月24日国务院还修订公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同日施行。2011年,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改革开放深入、国际地位提升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原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宣布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6日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1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后,知识产权局于当月启动了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后又列入了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规划,并于2012年8月10日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当然,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愈来愈广,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愈来愈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发生淡化,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协调越来越重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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