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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特种兵”商标无效请求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线审理。
2018年5月9日,第三人苗某对江苏苏萨公司第11591139号“特种武器及图样”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下简称商标纠纷)。主要原因是商标纠纷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争议商标中横向排列的五星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档次产生误解,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的“特种部队”一词是指国家军队的相关兵种,其作为商标使用很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第10,《商标法》条第1款第8项所指的情形。据此,裁定宣布争议商标无效。
原告苏萨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早在2009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就开始申请“特种兵”系列商标,开发椰奶产品,在多家媒体做广告,聘请明星做形象大使,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
原告认为“特种部队”一词源于国外,不是我军的一个分支。其含义是对某类军人的通俗称呼,并不指向我军或军需官。而且“特种兵”没有负面含义,也有“技术过硬、意志坚定”的意思,没有不良影响。原告还提交了两份更早的无效裁定,也认定“特种兵”商标没有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认为该商标纠纷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此案仍在调查中。
055-79000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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