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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02-17(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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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02-17(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02-17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呼和浩特市规划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规范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我市在某个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有广泛的科技合作基础,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型企业组建的科技创新机构。

第三条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建立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带动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为全市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科技合作交流、培养专业技术队伍、促进产学研用的创新平台。

第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高技术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申报和认定,1个研究领域只认定一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申请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工商申请注册两年以上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2.所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和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3.有成果转化意识和市场开发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技术带头人;有一支15人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和技术职称(高级职称占1/3)、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组建的工程中心具有能保证开展研究工作必须的科研仪器和基础设施条件,并能为项目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逐年增长,有良好的业绩。

5.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本学科、本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近3年承担并按期完成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软件著作权)。

6.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由必要的检测手段、工艺设备和检测人才,具有稳定的科研投入,每一年对中心的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7.有广泛的技术交流和获取科技信息的渠道和手段。

8.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

9.有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科学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呼和浩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市科技局经过初审后,明确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由市科技局邀请专家对提出申请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依据评审和考察结果,最终明确是否认定该单位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八条市科技局对被认定的单位颁发“呼和浩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证书和铭牌。

第九条所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依托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市科技局指导。

第十条凡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的科研项目,市科技局在科研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权负责中心的工作。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不宜变动。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中心明确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本单位之外的成员在2名以上,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并努力培养和吸引人才。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要保证研究经费的投入,同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充实、更新实验设备,提高研究手段,并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报告、评估和动态管理规范。工程中心每一年12月向市科技局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市科技局邀请专家依据《呼和浩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二)每3年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对工作开展的好,效益、成绩显著的单位,授予“市级先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管理不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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