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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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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常见问题)

注册商标,怎样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怎样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注册商标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注册商标申请环节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傍名牌”、“恶意抢注”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现象。那么,怎样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恶意抢注商标”,是指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但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因此,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抢注”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抢注”申请人是把别人在先使用但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占了别人的劳动成果。假如该注册商标成功,“抢注”申请人作为注册商标人拥有依法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并禁止别人侵害的权利,包含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别人侵害的权利。“抢注”申请人有可能利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禁止别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假如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判断“抢注”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能够从以下几种现象分析出来:(一)“抢注”申请人将注册商标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假如“抢注”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能够认定他“抢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抢注”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不正当手段,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注册商标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可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申请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申请注册。假如“抢注”申请人利用与别人同行的关系、利用与别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或者利用其自身的身份优势和工作便利条件等,了解到商标在先使用者使用商标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申请注册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三、“抢注”注册商标成功

仅有抢注的注册商标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假如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别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申请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假如“抢注”商标在初步审定后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准予申请注册并公告。至此,“抢注”注册商标成功。

仅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才能初步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最终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还必须辅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例如被抢注人有证据证明被抢注的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抢注”成功商标是被抢注人在先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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