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怎样针对“撤三”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
注册商标,怎样针对“撤三”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力度加大,人们的商标意识也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于商标的竞争日益激烈。近期有关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关当事人都在向我们咨询:怎样针对“撤销3年不使用”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
所谓“撤销3年不使用”,就是案件中的“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我们俗称为“撤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注册商标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商标,避免商标闲置,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撤销3年不使用”是对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人收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撤销通知后,必须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为。那么,怎样针对“撤销3年不使用”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
第一,证据资料上要显示被申请商标的标识。
第二,证据资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注册商标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注册商标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第三,证据资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资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3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在证据资料中能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厂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标、汽车制造企业将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于车头等部位、企业在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展现自己的商标等等。
经验告诉我们,盲目地自己找资料答辩不仅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选择一家国家认定的代理机构不仅能有针对性地指导您搜集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并且有助于您顺当赢得答辩的胜利,保住商标。假如您正面临“撤三”的困扰,我们的法律顾问会第一时间帮您解决问题。
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答辩的服务流程为: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我方律师撰写商标撤三答辩理由→顾客在律师指导下搜集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资料→我方律师提交答辩资料→商标局或商标评委受理并审理→商标局或商标评委下发裁定→我方收到裁定书后立即通知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