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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核发(生产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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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核发(生产许可证申请)

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核发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资质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资质,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1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资质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络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必须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必须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公司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全国许可证资质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资质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资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资质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资质;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资质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直接派出审查组,也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资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资质;(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资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资质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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