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0年对外承包工程绩效项目资助
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
申请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1. 在深圳市各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2. 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3. 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5. 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6. 按规定在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送统计资料。7. 申报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1. 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未满3年的。2. 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资助标准支持内容
(一)资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单家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二)项目建设期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三)资助分为以下二种类型,需具备相应条件:1.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申报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额200万元。2.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奖励: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上年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区划不同的档次进行定额奖励:①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②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③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150万元奖励。④ 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亿美元以上(不含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申报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