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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牌子电动车
南京金陵车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动车和自行车的现代化大型制造企业。公司秉承“诚实守信、品质第一、客户至上、服务 社会”的企业经营理念,始终坚持推行全员化的质量管理,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致力于打造一流的团队和一流的品牌,为广大消费者 提供优质的“航天神迪”高品电动车。
航天神迪电动车获得荣誉
*中国名优品牌
*全国电动车质量稳定信誉保证企业
*江苏省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双优品牌
*南京市人民政府认定并授予“南京名牌产品”称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认定并颁发 “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
*2012年荣获全国省会城市地区产品19年销量第一名
*市公安局车管所统计连续3年稳居南京地区品牌销量第一名
*扬子晚报百万读者评选航天神迪为最佳优质服务品牌
*现代快报全国读者评选航天神迪为最佳电动车优质金奖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需要什么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个省申请条件不同。
以杭州为例,申请条件如下:
一、时间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前注册的商标,同时要求自 2013 年 1 月 1 日后连续使用满三年。
2、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使用时间和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3、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除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二年的要求以外,最后一次商标转让后 必须连续使用满一年方可申请。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无较大质量事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 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3、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索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三、 经济指标
1、申请人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十大产业的,且行业排名居全国前五位、全省前三位、全市前二位的,可不考虑经济指标 允许先行申报。
2、申请人属于食品行业的,年利润应在 100 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 300 万元以上。
3、商品或服务的近三年年销售额(营业额)、利润、净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成增长状态。
4、大宗产品在连续 2 年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在 2500 万元以上,纯农产品年在 400 万元以上, 普通服务连续 2 年在 4000 万元以上。
四、市场覆盖率
1、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地市场。
2、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逐年增加。
扩展资料: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3、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4、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
5、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6、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著名商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5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蓝绍敏
2018年6月2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2000年5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的《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生效。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本市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四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和评选市著名商标。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市著名商标。对在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认定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稳定可靠,连续三年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印制、使用、宣传、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八条 市著名商标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认定的办法。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有关部门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市级以上《产品质量考核合格证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出口创汇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八)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措施;
(九)市工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第十条 县级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部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县级工商部门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部门请求复核。市工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市工商部门收到县级工商部门推荐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评审;认为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市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认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第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由市工商部门颁发《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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