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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商标的构成(3)

  
很多企业对描述性商标的构成(3)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描述性商标的构成(3),希望大家能对描述性商标的构成(3)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描述性商标的构成(3)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3)

从欧盟法院在“Doublemint”商标注册申请案中的判决意见能够看出,假如1个标识具有多种含义,其中一种可能被消费者视为对产品特征的描述,该商标就应当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换句话而言,该标识只要可能起描述作用,由该标识构成的商标就应当为描述性商标。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欧盟法院1999年就windsurfing侵犯商标权案判决中。欧盟法院指出《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不仅排除那些目前已经在相关群体中与诉争产品相联络的地名作为注册商标,它也同样适用于那些相关经营者将来可能将它作为该产品类型地理来源标识使用的地理名称。假如目前在相关群体心目中该地理名称还没有与诉争产品类型产生联络,主管机关应当考虑在相关群体心目中,它是否能够作为该类产品地理来源的标识。(WindsurfingChiemseev.Attenberger,joinedCases-108/97andC-109/971999ECRI-2779,para37)因此,按照欧盟法院的观点,只要可能起着描述产品特征作用的商标都应当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欧盟法院对描述性商标的解释,对我国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应当分析构成商标的词汇是否为描述性词汇,其次分析该商标是否为“仅由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对于后者,必须分析该描述性词汇的组成和变体是否让相关消费者产生了足以区别于原描述性词汇的印象。假如1个商标存在多种含义,只要有一种含义可能是对产品或其特征的描述,该商标就应当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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