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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商标申请条件(上海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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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商标申请条件(上海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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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产品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需要满足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基本条件规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5%或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 10%。

而专项条件,则是从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以及新颖化4个特点出发,对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在专业化上,企业必须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和服务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精细化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装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属所在设区市品牌企业。

特色化主要从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出发。企业只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均算特色化企业。此外,企业须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3项以上,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生产中应用。

新颖化包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几大方面。凡是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新的竞争优势,都属新颖化企业。

申报专精特新需要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条件是:

(一)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10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4.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还有申请的好处就能获得政府补贴,每个地方政策不同,上海各区还能给予专精特新企业资金补贴。

青浦认定奖励5万,复审奖励1万;

普陀认定奖励10万;

长宁区认定奖励10万;

嘉定首次认定奖励10万;

虹口认定奖励10万,复审奖励5万元;

松江区,市级专精特新奖励20万,区级专精特新认定奖励10万;

杨浦市级专精特新认定奖励5万,区级专精特新认定奖励3万;

奉贤市级专精特新认定奖励5万,区级专精特新认定奖励3万;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知晓、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经济信息化、商务、税务、质量技监、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市工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具体包括: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

(二) 经济、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

(三) 工商、统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的代表。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工商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担。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方式、任期以及评审规则,由市工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基本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第六条 (主体责任)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七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第八条 (提出申请)

市工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明确当年著名商标申请的期限、申请受理点等事项。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受理审查)

区、县工商部门接受市工商部门的委托,承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条 (核实情况)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材料后3个月内,对认定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第十一条 (集中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认定申请材料和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书面报告集中进行评议和表决。

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认定申请经占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认定为著名商标。

大学申请著名商标需要哪些材料?

认定程序和途径: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申请认定有两条途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根据下面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的机关来认定:

1、商标局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评委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过程中的商标局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司法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符合上两种情形的都可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3、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4、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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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扩展资料:

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三种:

1、向侵权案件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逐级报送至北京的商标总局来评定。

2、在发现他人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直接向北京的商标总局申请商标异议时提出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在商标宣告无效案件中,直接向商标总局的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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