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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日的明确,注册商标申请日期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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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日的明确,注册商标申请日期的明确

注册商标申请日的明确

由于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体制并采取先申请原则,申请日的明确就是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我国《商标法》是以日为标准明确注册商标申请的时间的,并不考虑申请的具体时刻。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须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使用有先后的,商标局受理使用在先的人的申请注册申请,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凡已在《巴黎公约》1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专利和实用新型提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提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享有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在一国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另一国再次申请的申请日。我国《商标法》不仅规定了外国优先权,并且还参照《专利法》的规定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类似,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以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之日为申请日。

注册商标申请日期的明确

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该怎么明确呢?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介绍一下,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必须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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