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这是在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多的一种侵犯商标权行为。实施此种行为的人,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会构成侵权。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构成并不强调损害后果的形成,例如实际上已经产生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只要有产生具体混淆的可能(包含营业上的利益信誉度受到损害的可能),即可认定为造成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对一般申请注册商标实施的此种侵犯商标权行为,不外乎以下4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以上四种情况,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或者类似,两者缺一不可。假如不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商标,因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便不会造成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的结果,因此也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对于驰名商标,因法律容许扩大其保护范围,故擅自在不同类别但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甚至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