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人才政策
西安人才政策如下:
西安人才补贴政策包括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硕博人才奖以及人才专利补贴四种形式。
一、人才公寓。
1、适用对象。
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配租标准。
A、B、C、D类人才租住面积分别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左右,其中,A、B、C类人才5年内免租金,D类人才3年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租。
二、货币补贴。
A类人才可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在西安市工作5年并取得户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产权可赠与个人。
三、硕博人才。
西安硕博人才补贴需要先入池进入西安市高层次研究生就业储备池,然后符合硕博人才奖、硕博人才求职创业生活补贴、企业引进硕博人才奖励条件的,再申请相应补贴。
四、人才专利补贴。
1、灵活就业青年人才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2/3,养老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2、西安青年人才就业奖。
按照博士每人20000元、硕士每人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乐业补贴。
入站博士按照标准分别发放求职准备阶段乐业补贴1000元,就业签约阶段乐业补贴3000元,入职乐业阶段乐业补贴8000元。
4、自主创业补贴。
按照5000元/人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入站青年人才一次性创业补贴。
小规模如何申请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请如下:
1、符合条件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2、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向财政申报核拨;
4、财政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人才引进西安政策公布
西安人才补贴政策包括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硕博人才奖以及人才专利补贴四种形式。西安五类人才安居方式和标准如下:货币补贴
1. A类人才可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在西安市工作5年并取得户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产权可赠与个人。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6500元/月,最高补贴。
人才公寓
一、适用对象
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二、配租标准
A、B、C、D类人才租住面积分别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左右,其中,A、B、C类人才5年内免租金,D类人才3年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租。
A类人才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后,经市委人才办认定,所承租政府人才公寓产权可赠与个人。
硕博人才
西安硕博人才补贴需要先入池进入【西安市高层次研究生就业储备池】,然后符合硕博人才奖、硕博人才求职创业生活补贴、企业引进硕博人才奖励条件的,再申请相应补贴。
法律依据: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西安充电桩补贴政策2022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对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财政补贴。申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现象。
(二)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以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计算),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
(三)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住建部门的正式验收。
(四)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第二条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
(二)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新购并挂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新购车辆应满足《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附加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不含西咸新区)的自有产权车位(宅基地)上新建固定充电桩。
(四)申领人、新购车辆所有人、充电设施产权所有人、车位产权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五)申领人需按要求在市级平台进行充电设施信息登记,鼓励有通讯能力的个人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六)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第二章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第三条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80号)明确的:“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条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文件执行期内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度,各开发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其他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
第五条新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过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主体,不再享受运营补贴。第三章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第六条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第四章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第七条公(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每年8月底前向辖区住建部门提交《西安市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各有关部门每年9月集中办理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事项。各有关部门运营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公(专)用充电设施经辖区住建部门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二)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申报充(换)电财政补贴条件进行核实,并对截止当年7月底的充电交易用电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统计校验,汇总形成拟补贴项目用电量信息统计表报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向市财政局报市级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区县、开发区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四)各区县、开发区依据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配套资金,及时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八条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流程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经辖区住建部门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二)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的资料进行逐一核实,结果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向市财政局报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区县、开发区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三)各区县、开发区收到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后,及时向个人发放。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验收请参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一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区县、开发区依据本细则出台本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备案。第十三条西咸新区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附件1
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条件为积极落实中省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市场,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出以下条件。
一、对新购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销售开票、挂牌登记时间应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二)车辆应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70千瓦;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300公里。
(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50千瓦;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50公里。
(五)拥有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厂商指导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车辆不受此指导价限制。
二、对新建充电设施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应为固定安装的全新设备,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二)在个人产权车位(宅基地)的要单独接线,设置独立电表,安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关于印发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pdf(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编译/汽车之家 周易)
陕西省2022年农机补贴政策
畅通农机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的渠道,将提升以生猪生产为重点的养殖机械化、以苹果生产为重点的园艺机械化、以蔬菜生产为重点的设施机械化、以茶叶和食用菌等为重点的特色机械化所需创新产品,通过农机专项鉴定逐步纳入补贴范围。组织开展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并同步将上述成套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具体品目执行《2021—202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农业补贴申请条件为:
1、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资金能力;
3、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这一点主要看企业提供可研究下报告。
4、带动农民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
二、农业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企业的法人执照复印件等证件;
2、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报表;
3、凡申报国家项目,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
4、企业申请项目,大部分资金不够,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解决。
法律依据:《陕西省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各方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2019西安9月起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我市将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昨日发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9月起,我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足额缴费、谁稳定岗位、谁享受补贴”原则,统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进一步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员工。从7月起,所有参加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在上报7月份监测数据的同时填报下月末的岗位预测数据,并分别按月、季度上报。
农民工可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通知》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已按或申请变更为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直至失业前的农民工,失业后此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本《通知》下发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由城镇职工身份变更为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除农民工本人提出按照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外,今后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不再考虑户籍种类,统一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凡选择按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参保单位需提供农民工本人申请、农业户籍证明。
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服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手机APP服务平台,形成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安置之间的联动机制,努力缩短失业人员的就业等待期。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西安市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中,培训补贴标准由每人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提高到每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确认未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2000元/人的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领取期限按照已核定的期限计算,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根据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时间重新开始计算,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失业人员创业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应于30日内在当地就业部门为吸纳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安置补贴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再就业3个月后对用人单位安置的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兑现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企业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