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流程
企业认定条件: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含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二)以委托进行软件定制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三)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四)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明确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资料:
(一)《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六)经申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
(七)经申请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13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及研发费用、技术人员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人员社会保险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定制环境和企业运营状况等有关内容;
(八)软件企业出口总额的证明资料、结汇单;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会保险清单以及领导层学历构成;
(十)上1年度销售额排名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
(十一)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及附件;
(十二)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十三)产品占有市场的资料及附件。
认定程序:
(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每一年一次受理软件企业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四)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上述单位核准并公示通过名单;
(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认定为市重点软件企业,并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证书有效期: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1年一申报制度。认定有效期为1年。
享受税收优惠: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薪水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能够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