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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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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2021年深圳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2021年民营及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开始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为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协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经市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二、资助方式:直接奖励。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对经市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3)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4)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5)经市小微企业服务局推荐,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授予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或获得市小微企业服务局认定授予的深圳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小微企业服务局,下同)

(二)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资料受理时间: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6日 17:00.

深圳市小微企业服务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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