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探讨的商标抢注是指明知是别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抢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抢注的对象是别人的商业标识,包含但不限于未申请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商号),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第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第三,抢注人明知该标识属于别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即主观上具有将别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通过申请注册据为己有的故意。
除此以外,也有将申请大量注册商标而并未及时投入商业使用的行为,即所谓抢占公共资源的申请注册行为,称为商标抢注的。这个问题与我们界定的商标抢注法律性质不同,处理的政策也应当有所不同,不在我们的探讨范围之内。
我国商标法明确禁止的抢注行为包含: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第13条第2款);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13条第3款)。代表人、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具有合同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别人商标,而将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第15条);在非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上抢注地理标志(第16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2条)。[2]除此之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6条规定,擅自将与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申请注册商标;将别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含简称等)、姓名(包含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申请注册商标,引人误认为是别人商品的,也能够归入抢注的范围。
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以上抢注行为外,一切商业标识都可能成为抢注的对象。只要明知是别人的商业标识,未经标识所有人许可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属于抢注行为,都在禁止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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