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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不同?(商标被无效了怎么办)

  
很多企业对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不同?(商标被无效了怎么办)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不同?(商标被无效了怎么办),希望大家能对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不同?(商标被无效了怎么办)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不同?(商标被无效了怎么办)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的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有什么不同?(商标被无效了怎么办)

知识产权的发展日益蓬勃,国家也早已将知识产权的发展纳入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层面的应用也逐步形成共识。大众商标意识的增强,意识增强的背后,自然出现了更多关于商标的新需求。今日就来聊一聊,商标的注销、撤销、宣告无效到底有什么不同。一、商标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注册商标人本人、或者别人的申请,将申请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的注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注册商标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能够全部注销,也能够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2.原注册商标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1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申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3.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申请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必须任何人的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二、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能够决定或裁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申请注册的义务而其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例如: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申请注册人名义或**事项,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能够依法撤销申请注册商标。2.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能够依法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3.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任何人能够就申请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注册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三、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法人单位或者个人也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概括起来大概的意思就是5年内,当你发现有人模仿你的注册商标,对你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你就能够对这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非恶意的情况下以前发生过的事既往不咎。除此之外,无效宣告的时间是5年,但限定能够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必需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通过以上对比我们能够发现,商标注销更多的是商标权利人的主动行为,如主动申请注销,或者主动放弃了续展等,而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则更多的是由于竞争和利害关系导致的商标权利争夺的行为。但不论何种情形,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人应该知晓的是:商标其权利和价值一旦形成,就必须权利人不断的去维护和关注,而不是一劳永逸。正所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当你打算一劳永逸的坐享其成时,也许你离失去就不远了。谨以此文,提醒广大的商标权利人,合理有效的保护好的自己的商标,或者,用这些方法,去达到你期望的竞争目的。攻、守之道,尽在各自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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