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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