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本条规定将原有内容“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修改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表述更为全面和准确。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在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后,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需就同一商标图样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新的注册商标申请。此种情况下,即便注册商标申请人是同一主体,商标图样是同1个标志,在先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另行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也为彼此独立的两件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不能扩大到所属类似群甚至所属类别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更不能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需就同一商标图样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无论新增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均应另行提出新的注册商标申请。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申请注册商标图样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使用申请注册标记,该种行为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申请注册商标图样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未使用申请注册标记,则可能会侵犯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