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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与转让(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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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与转让(转让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册商标权续展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法定的有效期限将丧失商标权,各国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均规定了保护期限,同时又赋予商标权主体在申请注册商标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续展有效期限的权利,这样只要商标权主体仍然必须借助其申请注册商标表彰其商品或者服务以维护前期营业的信誉,就应申请续展,行使商标续展权。一旦不必须该商标则可放弃续展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之日是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一天,10年期限即从此日计算,至最后1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最后一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年内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届满仍然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申请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三、注册商标权转让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之一,各国法律都容许其转让,以实现其价值。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且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理论和实践,行使商标转让权应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对此笔者从商标转让的特征进行分析:首先,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意思标明一致能够是有偿,能够是无偿,但一般为有偿转让。其次,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第三,注册商标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作了规定。第四,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假如已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不应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由于许可使用本身是以商标所有人的信誉为基础,是基于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信任而达成的合意,许可人将商标擅自转让则会使这种合意的存在失去基础。尽管现行商标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商标使用人的角度应该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能够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获得此项权利。第五,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申请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可能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因此我国在商标转让上采取的是核准制度。仅有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在商标转让上英联邦国家规定商标转让均必须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商标仅有连同经营一道方可转让。《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转让规定的比较详细:1、商标权能够全部转让,也能够部分转让,能够连同企业经营,也能够不连同,但企业经营的全部转让,则必须连同商标一道转让。2、除司法判决外,一切商标转让活动必须有书面合同,否则无效。3、商标转让必须在主管部门登记,否则无效;假如主管部门认为有关的转让活动可能误导公众,则应驳回登记;但假如受让方同意将商标的使用权限于不致误导公众的范围内则应准予登记。4未经登记的受让人之继承人无权继承有关的商标权。因各国对商标转让规定不尽一致,TRIPS协议的2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这就赋予了商标权人更加灵活的转让方式。但TRIPS协议没有涉及转让的其他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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