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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下)(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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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下)(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注意什么)

2002年以来,日本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在该思想的指导下,日本十分重视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为振兴日本农业而增强对本土地区品牌的保护就是其中1个重要的方面。2004年6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白皮书中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品牌不仅能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通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建立区域性品牌还能消除假冒,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保障产品来源正宗,振兴区域经济。”2005年6月,日本修订其《商标法》容许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由“产地名称”和“商品通用名称”(即我国所称的地理标志)组成的“地域团体商标”作为“团体商标”(即我国所称的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根据新修订的日本《商标法》,“地域名称”指在地域团体注册商标申请以前该地的申请人(协会)之成员已经使用于标示产品原产地或服务提供地的名称,包含与产品或服务紧密相连的地名以及简称。申请地域团体商标的主体能够是任何协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依特定法律成立、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成员加入,或不得为潜在的成员增添比已有成员更苛刻的入会条件),以及符合以上这些条件的外国法人。能够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是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以及成员的商标。(日本《商标法》第7条2款)地域团体商标既然放在《商标法》的体系内予以调整,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禁令等,都同样适用于地域团体商标。日本《商标法》的修订,旨在通过合理保护地区品牌,增强地方产业的竞争力,搞活地区经济。该法律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地域性农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商贸服务的协会组织都为其知名的产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同时,这一法律修订,也充分表明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从原先的禁止虚假标示的消极模式转变为容许主动申请注册使用的积极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并且其保护领域已大大超出了TRIPS协议明确的范围,即葡萄酒、酒类产品。诚然,《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明确的只是最少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完全能够依据自己的国情提高保护范围。因此,日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已经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含温泉旅馆、中华街等相关服务业。日本在这方面显然已经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综上,日本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从消极被动保护模式转到现在的全方位保护,主要是基于其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其初衷,一方面是为保护、刺激其地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防止外来(包含我国在内)的农产品仿冒。因此,日本《商标法》的修订,不仅继续保留禁止虚假标示即混淆产地标识的防御性保护模式,还增加了容许适格的主体按照法律程序将地理标志进行申请注册,建立了类似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更有力的主动保护模式。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由消极保护模式转变为积极保护模式,表明日本政府重视地理标志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改进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市场竞争的必须,客观上促进了本国特色农产业的发展。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资源,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产品数不胜数,闻名全国甚至驰名世界的地理标志产品也远远多于日本。可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一直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包含日本在内的国际市场树立并拓展自己的地理标志品牌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被淡化或者异化;此外,迄今为止我国国内各个渠道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大部分仅限于农产品、食品、中药材,传统工艺品和其他特色产品、服务等都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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