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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类型之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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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类型之不正当竞争

第三,在部分案例中,法院除了提及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下降,还强调被告“搭便车”获利的不正当性,能够认为是“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誉”的淡化类型。例如,在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穆晓峰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定:“被告复制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雨披商品上,攀附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淡化,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义乌市双童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晓龙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7)呼民初字第75号。)中,法院判定:“被告主观上明知‘双童’商标的知名度,擅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完全相同的‘双童’商标标记,其目的就是为了不正当利用双童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利益。客观上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混淆,非法侵占了双童商标的商誉,损害了双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下诸例也与上述裁判基本相同:“被告明知‘奥古斯都’的品牌‘很有名气’,但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贴有‘奥古斯都’标识的衣帽刷以获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奥古斯都’的衣帽刷时,即会误认为标有‘奥古斯都’商标的产品系原告生产或其生产者使用该商标获得了原告许可,或者该生产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络??”(温州奥古斯都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怀化百安家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7)怀中民三初字第5号。)“被告在其批发的玩具上使用‘尊贵’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客观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尊贵’商标的专用权,淡化了原告经营多年的申请注册商标知名度。”(石狮市猛士达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州市鼓楼区尊贵玩具商行侵犯商标权纷案,(2006)榕民初字第164号。)“被告复制原告的‘建峰JIANFENG及图’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餐具上,是攀附原告‘建峰JIANFENG’商标的知名度,势必造成原告‘建峰JIANFENG及图’商标的淡化。”(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诉周平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6)白民三初字第2号)“平压公司的行为有‘搭便车’的故意,有利用‘平原’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达到商业目的的企图,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来源与平原机器厂和平滤公司有关。其行为违反了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淡化了‘平原’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淡化了‘平原’商标的驰名程度??”(平原机器厂(新乡)等诉新乡市平原航空压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5)新民三初字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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