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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拨款法案有悖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利益(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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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拨款法案有悖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利益(什么是商标权)

本案争端解决机构的核心结论是,第211节保护被古巴没收商标的原始所有人所有权利益,禁止因没收行为而后继成为没收商标所有权人在美国获得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以及行使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上诉机构最终认定第211节作为一项限制所有权的国内法措施,除违反TRIPS协定非歧视待遇原则外,并不抵触美国所承担的TRIPS协定义务。尽管本案的审理具有前述的积极意义,可是就注册商标国际协调角度而言,本案的核心结论也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案表明WTO成员能够出于国内法理由,对外国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进行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基本原则,同时也导致成员扩大以国内法理由限制外国注册商标的偏向,不利于商标利益的平衡保护,该案的审理也体现了WTO体制下美国对注册商标制度的实际影响,这也可能对注册商标国际协调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有悖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注册商标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所有人所有权是注册商标协调的基本原则注册商标国际协调运动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权人与消费者的利益,使其商标跨越地域性之障碍,在国际范围内获得同样申请注册。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马德里条约体系的发展都重视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利益。而TRIPS协定更是在条约序言中宣布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从对注册商标的协调国际条约发展来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TRIPS协定序言宣布:各成员认识到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是自1883年巴黎公约问世以来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条约第一次明确地查明知识产权的诉权属性。)因此,在国际范围内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拥有商标的所有权的统一性与稳定性也是TRIPS协定保护私权原则的根本要求。实际上,本案所涉及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义务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义务的目的都是对外国商标权人所有权保护。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义务要求对原属国已经正规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申请注册国应当减少限制条件,尽可能的与原属国同样的接受申请注册并给予保护;第十五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义务则从申请注册实体条件上对各国注册商标形式进行统一,使得外国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更为明确的获得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此两项义务是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其私权利益的重要保障。2.第211节措施选择性的保护外国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利益一方面,第211节限制了某些外国国民在美国获得商标所有权。美国以国内法中所有权的明确标准,通过第211节所规定的措施,禁止美国法所认定的商标的非真实所有权人在美国获得注册商标与权利保护,尽管受到限制的这些外国国民在其本国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第211节就其直接效果而言,导致了某些古巴商标的所有权人无法在美国就该商标获得申请注册或维持申请注册,也无法行使基于申请注册或使用而本应享有的商标所有权。某些商标即使是在原属国(本案中的古巴)已经获得正式申请注册,但在美国依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的“同样”申请注册义务也无法在美国获得,这本身也是对原属国已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否定,与TRIPS协定保护知识产权私权的属性相抵触。因此,在此方面,第211节未保护此类外国商标所有权人在美国享有商标所有权利益。另一方面,第211节在名义上维护了外国原始商标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利益。第211节禁止因没收行为而后继取得商标之人在美国获得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以及行使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以维护该商标原始所有人的商标利益。原始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所有权能够基于普通法的使用或者申请注册而在美国得到承认并给予保护。美国不承认古巴政府没收行为的域外效力,因此,基于没收而变更的所有权主体美国也不予承认。从对同一商标上两种不同所有权主体的态度来看,美国对外国商标的所有权进行了保护取舍,以不承认外国没收为政策出发点,保护外国国民作为原始商标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利益,拒绝保护外国国民因没收行为所产生的商标所有权。3.第211节措施对保护私权原则的背离性TRIPS协定序言在包含成员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共识的同时,也包含了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包含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的共识。第七条也强调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代表着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不等于否认其同时具有的公权性质,各国在注册商标制度方面也应确保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可是就本案而言,第211节的措施对所有权的选择性保护也背离了保护私权的实质意义。商标私权保护的实质意义是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利益,协助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上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也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必须。美国保护原始商标所有人并不是以维护商标的显著性为目的,其目的是维护本国的政治政策。第211节反映了美国对古巴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保护政策的转变,第211节出台以前美国对古巴国民外国商标提供申请注册保护,但现在以保护原始所有人为由,而不再给予保护。正如本案中欧共体所认为的,第211节必须在美国针对古巴的整个措施体系中以系统方式加以看待,这些措施的目的并非是在古巴或古巴国民以及别人之间分配特定的资产,而是控制和缩减古巴或古巴国民行使针对位于美国的资产所持有的所有权权利。这种对外国国民的商标所有权选择性的保护,本质上是出于美国的国内政治经济目的,注册商标制度从而成为美国政策的工具。尽管美国主张第211节所体现的完全是以维护不承认外国没收这一原则,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可是,由于这一原则根本上体现的是基于冷战思维的国际政治关系的政策选择,很难说体现的是TRIPS协定所认同的社会发展目标。第211节措施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TRIPS协定外国商标所有权人的私权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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