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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保护评定先置程序,1937年中国第一瓶干红张裕解百纳注册商标始末(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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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保护评定先置程序,1937年中国第一瓶干红张裕解百纳注册商标始末(怎么申请商标)

1923年商标法确立商标权保护评定先置程序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被推翻,不久之后北洋政府开始执政。政府商标立法工作,由原先的清政府农工商部转为由北洋政府工商部接管。1913年冬,北洋政府派出工商部商务司人员赴日本学习、调研商标法律的修订工作,开始着手对清末《注册商标试办章程》进行修订。1913年冬,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并于同年12月和1922年7月,两次设立商标登录筹备处。1923年4月,农商部将修订后的《商标法》草案送交当时的国务院进行表决。1923年5月,经过表决后全文通过的《商标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部对外正式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同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北洋政府还陆续对外颁布了配套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呈请各项书状程式》《商标局暂行章程》等一系列有关注册商标和管理的法律法规。1923年《商标法》共有44条,和清政府1904年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相比,无论是内容、条款,还是其本身的框架、结构,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注册商标范围和构成条款方面,《商标法》规定“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如必须专用商标,都必须呈请申请注册”,呈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用特别显著的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构成。《商标法》列举了8种内容,为呈请注册商标时禁止使用,假如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呈请申请注册适用于同一商品的,则遵循“实际最先使用者申请注册”的认定原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从商标被申请注册之日起为20年,期满能够续展。以外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呈请申请注册者,商标权专用期间以该申请注册国原定之期间为准,但也不得超过20年。已取得商标专用权者,能够与其营业一并移转于别人,并能够随使用该商标之商品分别移转,但联合商标的商标权则不得移转。商标专用权的移转,非经商标局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商标专用权能够由申请注册人呈请随时撤销,在特殊情况下,也能够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或由利害关系人呈请撤销。这些特殊情况包含:注册商标后自行变换,或加附记使用的;注册商标后无正当理由,迄未使用已满1年或停止使用已满2年的;商标权移转后已满1年,未呈请申请注册的。对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查处,《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包含当事人违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于同一商品,或使用附有别人申请注册商品之容器,或以此种商品交付或贩卖者”,“意图令人使用于同一商品,而以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或附有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容器、包装等交付或贩卖者”等7种行为。侵权人将有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元之罚金,并没收其相关物件。北洋政府商标立法基本延续了清末商标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传统,根据1922年《农商部编订商标法草案》第42条规定:“关于商标之罪罚及赔偿损害,由司法官署依现行诉讼程序处理之。”①但同时,草案又规定了这些商标案件,必须待商标权效力或者范围的“评断”结果产生后,方可进入诉讼程序。1923年《商标法》延续了这项规定,并将“评断”改称为“评定”。评定的主体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假如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属无效,或者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异议的,能够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商标局进行评定。请求评定时,必须向商标局呈交请求书,并参加由商标局主持的审理。商标局组成评定委员会,由3名评定委员组成。评定委员由商标局局长根据案件性质指定,在表决时以半数以上通过认定。评定一般是书状评决,但有必要时也能够召集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评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请求再评定,再评定的程序和评定一致。对再评定结果仍然不服的,能够在60天内,向农商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其解决归诸法院,至此形成了较完整的商标行政系统。但对于商标案件,假如评定结果生效后,任何人都不得就同一事实和同一证据,再次提出评定请求。在全篇《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评定、评决和行政诉讼的条款内容,共有10条,占了约四分之一,详细地说明了商标评定的具体要求。1923年《商标法》第36条规定:“关于商标专用权之事项,有提出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应俟评定之评决明确后,始得进入其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商标纠纷的司法裁判应当以行政裁决作为前提,法院在评定程序未完成前,是无权受理商标诉讼案件的,从而建立了具有特色的“评定先置”程序。在当时,作为商标法执行机关的商标局在商标诉讼中的地位是非常特别的。商标局按照规定隶属于农商部,设局长、会办、科长、科员等,在依据商标法管理注册商标事务的同时,也作为商标争议的处理机关,有评定、再评定之权。商标局内设五科,其中第二科就专门负责商标评定及再评定事项,除此之外还有主管商标审查的一科、主管注册商标的三科、主管商标公报的四科和主管总务的五科。

1937年中国第一瓶干红张裕解百纳注册商标始末

来源:中国新闻网解百纳是有确切文献记载的“中国第一瓶干红”,1939年张裕公司印发的《代理与顾客须知》把解百纳红葡萄酒归类为“干葡萄酒”,并对“干葡萄酒”作出简要定义:“发酵完全,味略酸涩”。张裕公司史料记载,解百纳干红的首个酿酒年份为1931年,由张裕公司第三代酿酒师巴狄士多奇(毕业于意大利科内利亚诺葡萄酿酒学院)选用蛇龙珠(CabernetGernischt)为主要原料酿造而成。1935年,上海英文报纸《字林西报》(TheNorth-ChinaDailyNews)刊发的张裕广告显示,解百纳的酒款类型被称为“Claret”,即波尔多形态干红的传统英文名称。1936年8月31日,张裕公司向实业部商标局上呈《商标专用权利创设呈请书》,拟以“解百纳”商标用于《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项酒类之葡萄酒商品,并提交商标着色图样10张和印板两枚。1937年6月28日,实业部商标局核准张裕公司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编号为第33477号,审定书稿编号为第26407号。现存于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第26407号《实业部商标局审定书稿》显示,审查员签名是“陈清槐”,课长签名是“廖世纶”,局长签名是“予”——即严慎予,此人时任实业部总务司司长兼商标局局长,后任国民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总务组主任、农林部政务次长、卫生部常务次长等职。1937年8月1日出版的《商标公报》第143期,刊登了张裕公司获准申请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着色图样,这套商标图样一直沿用到1980年代中期出品的第四代解百纳,只在个别细节上做过微调。2012年,张裕公司持有的解百纳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现存于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现在,张裕解百纳已经出至第九代,远销30多个国家,截至2019年2月底统计的全球销量累计已突破5.32亿瓶,并入选英国《饮料商务》杂志(DrinksBusiness)评选的“全球畅销葡萄酒品牌TOP5”之列。查阅民国阶段的《商标公报》能够得知,许多洋酒品牌也曾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例如,Bollinger(堡林爵香槟)在1934年获准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中文名为“薄林治”,Hennessy(轩尼诗干邑)在1946年获准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中文名为“海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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