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提高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准

  
很多企业对提高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提高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准,希望大家能对提高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提高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提高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准

应当看到欧美等国法院对于商标显著性的使用取得提出了相当高的证明标准和苛刻的条件。按照美国1946年的《兰汉姆法案》的规定,描述性词语假如要取得“第二含义”,商品生产者必须证明排他性的使用达到5年,并且法院还要对相关公众认知转变进行调查:即当看到、听到该未申请注册的描述性词语时,相关公众是否会立即将它与1个企业联络起来。与之相比,我国的《商标法》根本就没有对连续使用的最少年限加以规定,更没有对相关消费者的认知转变进行调查,结果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准确地判断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我国《商标法》在立法宗旨中,首先强调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且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甚至优先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消费者的利益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消费者调查问卷对于证明消费者认知状态具有相当高的证明效力,将它列入判断商标获得显著性证据目录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