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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1)

  
很多企业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1)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1),希望大家能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1)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1)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1)

申请注册商标可因不当使用或长时间持续不使用又无正当理由而为商标局撤销。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申请注册商标可因不当使用而被撤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都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可能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2001第四十四条曾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也属于申请注册商标不当使用行为,可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这显然不合理。商标法已然明确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须要经商标局批准,并进行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不过是签订转让合同而未履行,并不违反法律。并且,“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不是把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到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无所谓使用不合乎法律。为此,新商标法不再以“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申请注册商标也可因长时间持续不使用且又无正当理由而被撤销。“申请注册商标长期搁置无需,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并且还会妨碍别人申请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行”,故长时间持续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应予撤销。《商标法》2001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这显然过于概括。《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则更具体地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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