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有权撤销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对于商标局依职权或依申请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商标局能够依申请或依职权撒销已申请注册商标。其主要法律依据有3个1.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2.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人有以下行为的,商标局能够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人的申请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3.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评审实践中,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原因是注册商标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案件也主要是对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的审理。在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撖销复审程序中,注册商标人能够提交新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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