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什么是商标权)

  
很多企业对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什么是商标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什么是商标权),希望大家能对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什么是商标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什么是商标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什么是商标权)

否定论者认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表明商品的来源或出处的识别功能,商标代着相对恒定的商品质量。商品则借助商标来扩展其声誉,吸引消费者。商标功能的发挥须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商标权则是申请注册商标人依法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拥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商标功能的发挥。对商标权的保护是以商标和商品相结合的角度设置的。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在立法上确认了对于一件商品,在其上是否存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以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来判断。假如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就不存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将原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撤换或去除,结果使得该申请注册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分离,在这种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自然就不存在申请注册商标权了,因此也就谈不上侵犯商标权。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针对这一点,笔者仍然提出质疑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作为商品信息的载体,通过它的这种识别功能,传递了企业的市场信息和信誉,因此成为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联络的纽带。侵犯商标权损害的并非商标本身,而是商标权人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利益。原商标权人为了使其商品具有良好的质量与突出的特色,在生产经营上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并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为的就是使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产生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络。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将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其商标分离。结果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无法标识其商品,消费者意识不到原商标权人的存在,从而使得原商标权人很难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信誉,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套用否定论者的话,“对于一件商品,在其上是否存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以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来判断”。正因如此,在商标反向假冒以前存在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之后不存在商标权,也就是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使得原来存在的商标权消失,自然商标反向假冒这种行为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商标权应该包含两个方面,即“行”—“自己专用”和“禁”—“排他使用”两个方面。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利,它首先应表现为自主标识权,即商标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在其商品或广告中标识商标的权利;其次是别人禁用权,禁用权一般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一种法律上权利,是《商标法》中明确予以确认的权利。传统商标法理论重点强调商标权“排他使用”即“禁”的一面,而忽视了对商标权人对商标权“自己专用”即“行”的权利的强调。然而,“排他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自己专用”。假如只禁止擅自使用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假冒”行为,而容许别人妨碍甚至切断商标权人合法使用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话,则与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相背离。因此,我们不应该忽视对商标权在“行”的方面的保护,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去保护。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