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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条约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律条约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律条约,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律条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律条约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律条约

《商标法律条约》是在WIPO的主持下于1994年10月通过的,截至1995年10月27日,即该条约开放签字的截止日期以前,共有50个国家和1个国际组织在条约上签字。我国为条约签字国之一,但尚未经法律程序予以批准。该条约于1996年8月1日开始生效,截至1997年4月,共有8个成员国。该条约的目的在于使国家或地区的注册商标体系更便于当事人使用。这一点是通过简化、统一程序,特别是消除程序中的不明确之处,进而使得申请注册程序对于商标的所有人以及代表更加安全来实现的。条约中有关注册商标程序的条款按其主要内容能够区划为3个部分,即:申请注册的申请、申请注册后的变更以及申请注册的续展。对这3个部分,条约规定得很具体、明确,申请注册机关对申请人能够提出什么要求,不能提出什么要求,均应按条约的规定执行。对于注册商标申请,条约规定,申请注册机关至多只能向申请人要求提供申请注册的申请、申请人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的各种表现形式(图样)、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以及国际分类、意图使用的声明。每个成员国都应接受涉及多个类别的申请,除了条约明确规定能够提出的要求外,成员国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例如,一成员国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商业申请注册的摘录,也不能要求提供其从事的商业活动,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证据。条约涉及有关商标程序的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是注册商标人名义及地址的变更、商标权利的转移等。对此,条约将能够要求的事项一一列出,除此以外,成员国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尽管变更可能涉及多个注册商标或申请,但只要求提出1个申请。对于续展,条约将申请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的有效期统一规定为十年。此外,条约规定,对涉及同一申请人的委托书,尽管涉及不同的商标,但只要一份委托书。条约还规定,假如申请人使用条约所附的申请书式的话,申请注册机关必须接受,并且不能再要求使用其他的表格。除申请放弃注册商标的情况外,条约同样禁止要求对签字进行宜誓、公证、认证、证明。条约适用于商品及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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