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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形态

  
很多企业对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形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形态,希望大家能对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形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形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形态

(一)犯罪阶段1.既遂犯罪既遂的确切含义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凡是完成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就是既遂。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多种多样,各不相同。可是,概括起来,能够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刑法规定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犯罪构成的完成状态。这种情况在刑法上称为行为犯。(2)刑法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既遂。这种情况在刑法上称为危险犯。(3)刑法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既遂。这种情况在刑法上称为结果犯。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本规定来看,本罪属于行为犯。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属于既遂。2.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是,由于行为犯不可能存在未遂。因此,本罪的犯罪形态没有未遂。3.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是,假如假冒专利的行为尚处在预备阶段,那么就很难判断它能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很难断定它是不是假冒专利罪的预备。由于假冒专利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且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能够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假冒专利的预备行为按民事侵权处理更为妥当。4.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假冒专利罪的犯罪中止仅有自动放弃犯罪一种情况,而没有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由于假冒行为一经实施,犯罪结果即已自动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出于犯罪分子自愿(自己的意志)而非其他原因,使犯罪分子在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犯罪。实践中,假冒专利犯罪中止的情况也极少见,由于自动放弃实施假冒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并且常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专利机关处理或者作为民事侵权处理。明确犯罪中止对假冒专利罪而言司法意义不大。(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认定假冒专利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要正确评价以下情况:几个不同的企业或行为人同时假冒一项专利,侵犯了同1个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我们说,假如这几个企业或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协商,是分别独立地实施这种假冒行为的,只是在时间上大致相同。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同时犯,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并无故意联络的行为人,于同时同地(假冒别人专利的各个行为人可能不在同一区域,但他们都是在专利权人的产品市场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也能够认为是在一省范围内的市场或一国的范围内的市场这个同一地点)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一犯罪对象所构成的犯罪。同时犯只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对各个假冒专利的行为人定罪量刑。可是,假冒专利罪也有共同犯罪形态。当然,假冒专利罪的共犯是任意共同犯罪。当假冒专利的行为人之间有不同的分工,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时,各行为人之间就有主犯、从犯之分。(三)一罪与数罪关于假冒专利罪的一罪与数罪,我们已在前面假冒专利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的那一部分有所述及。读者能够参阅那一部分,区分假冒专利罪的竞合、数罪并罚与容易混淆的各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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