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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认定问题研讨(商标近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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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认定问题研讨(商标近似怎么办)

近似商标作为侵犯商标权诉讼中的1个重要概念,见诸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近似商标问题又进1步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的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面的这些规定是我们理解和判断近似商标的主要依据,对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能够进1步理解到:第一,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是相对应的概念。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和认知上无差别或者基本无差别。对比近似商标而言,相同侵犯商标权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也比较容易判断。而近似侵犯商标权的认定,则是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难点,其认定的质量怎样,甚至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法院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统一性。第二,近似商标以申请注册商标为存在条件和评判标准,法院保护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严格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核准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条件和依据的。因此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没有侵犯商标权认定中所说的近似商标。第三,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前提,是两个商标必须用于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换言之,两个商标下的商品,不是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则不存在近似商标的问题。相同商品的含义比较容易理解。关于类似商品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3个内容,其一,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其二,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其三,商品与服务的类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络,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近似,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新版《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由国家商标局依据上述分类表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虽不能作为依据,但能够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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