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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原则,明晰商标近似的司法判断规则:立足于客观标准(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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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原则,明晰商标近似的司法判断规则:立足于客观标准(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明确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原则

明确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原则?首先细软顾问要说明的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可是必须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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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商标近似的司法判断规则:立足于客观标准

我国商标近似判断应当持客观标准,其目的就是尽量消除商标近似判断过程中的主观干扰因素,仅是对商标客观要素进行比对与判断。现阶段,我国司法实务界亦提出若干外观判断规则,主要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比对原则”、“要部比对原则”和“隔离比对原则”,现简述分析如下。首先,采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标准为判断标准”系深度契合《商标法》的立法旨趣。消费者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亦是产品的直接受众主体,即便商标法并未赋予消费者积极的诉权,可是《商标法》具有多元的制度利益与制度功能,消费者权益恰是商标制度所欲保护的制度目标之一。其次,采用“整体比对规则”和“要部比对规则”是落实客观标准的主要方法。“整体比对规则”是指,将商标作为整体看待,不再将商标拆分成各类要素逐一比对。适用“整体比对规则”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一般挑选商品时,大抵是通过对商标的整体感知进行判断,而非逐一判断各组成要素。诚如美国法院认为,相似性的检验标准应该集中于商标整体效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商标个别特征的比较。欧共体法院亦认为,相关公众一般是以商标作为1个整体来识别,对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应当把商标作为1个音、形、义的整体来审查。“要部比对规则”实则是对“整体比对规则”的有效补充,即消费者对商标整体的认识程度主要取决于商标主要元素所发挥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整体比对规则”与“要部比对规则”应当呈现主次之分,即优先适用“整体比对规则”,进而适用“要部比对规则”。即便主要部分对商标整体效果的影响起着较大作用,可是,假如其他组成部分的作用没有微弱到能够忽略的程度,还是不能仅仅比较主要部分就对商标是否近似作出判断。再次,采用“隔离比对规则”之目的是尽量消减同一环境中引证商标对诉争商标在一般消费者认识中的影响。现实中,消费者很少有机会直接比对两个商标,仅能借助于记忆中不完整的印象进行选择;由于消费者对于不同种类的商品的注意力是不同的,在比对时必须根据商品不同的种类以及销售时不同的条件,赋予音、形、义不同的权重。因此,比对商标时,应当将各商标置放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内进行观察、判断。最后,不再适用“考量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判断规则。承继上文可知,商标近似的考量标准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应当被认定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要素。因此,在商标近似的判定问题上,不能再援用“商标知名度与显著性愈高,其判断混淆可能性愈高”的一般认知。究其原因,商标近似与导致混淆的结果实质应当被视为不同性质的问题,即便两者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因此,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商标近似判定问题上剔除“考量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判定规则,而应当将其视为造成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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