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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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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商标代理人

我国商标法对本国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并不一定要求有商标代理人,但对外国来我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都要求必须由我国代理人机构进行代理。这种规定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还必须委托申请注册国的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注册事宜。有些国家规定某些机关或团体为法定代理机构;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由于,在一国居住纯粹通过信件往来向另1个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是极为不便的,外国人不了解申请注册国的商标法规和申请注册手续,因此,不能不由代理人代其办理申请注册事宜。南斯拉夫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获得和保持商标权的事务,能够委托律师和顾问工程师办理。外国人在南斯拉夫有关获得和保持商标权的事务,必须委托一名有南斯拉夫国籍的专职代理人为代表。联邦德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仅有在他指定一名本国的律师为代理人,才能请求其商标方面的保护,并主张由其申请注册而产生的权利。该代理人有权在商标局和商标法院的案件程序中,在有关商标的民事诉讼中做代理人。对于以商标所有人为被告的案件,依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无营业所时,该代理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日本商标法规定,在日本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人,不能办理注册商标申请等有关手续,假如必须办理,必须通过代理人办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假如不同意日本特许厅的法律处理时,本人不得上诉,只能通过代理进行。因此,假如到国外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聘请一名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其商标注册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务为好。这一方面是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另一方面当地的代理人也熟悉了解本国的商标法律,在申请过程以及以后的各种权利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克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不过,在聘请代理人时,应该了解该代理人的信誉,便于更好地完成委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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