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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当地国家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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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当地国家的商标法

为使商标在申请国获得申请注册,因此,有必要在申请前对该国商标法作一概括的了解。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样的人能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对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清楚。主要是了解申请注册国是否和我国共同参加了某国际条约,例如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假如是的话,则在什么人能够作为申请人的问题上较易解决。由于,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能够在本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假如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要了解该国是否按国民待遇原则,任何1个国家的国民都能够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即申请人的国家容许对方去申请注册商标,对方也容许申请人国家国民申请申请注册。其次,了解申请注册国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原则。由于世界各国在明确专用权的原则上,有:①以“使用在先”原则来明确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采取这个原则的国家,注册商标只不过起申报作用,不能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最先使用人任何情况下都可能与自己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相同或类似的申请注册商标提昌异议,要求予以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这种办法弊病较大,使注册商标人权利不稳定,因此,目前使用此原则的国家很少。②以“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明确其专用权。按此原则,仅有申请注册商标人享有权利,最先使用人并不产生任何权利,一旦发生同类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时,仅有注册商标人才能主张权利。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原则。③以“大部分实行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明确其商标专用权,可是,又容许最先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2年、3年或5年)能够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仅有在规定期限内已无人控告或控告不能成立时,注册商标人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如美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亨有该商标所有权的初步证据,任何第三者可在批准申请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控告,在5年内无人控告或控告不能成立,注册商标人才能够取得注册商标权新西兰、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巴基斯坦、印度、科成特等国都采用此原则。④以“申请注册和使用”原则明确其专用权。也就是说,在确认注册商标人取得专用权的同时,也容许最先使用该商标但未申请注册的人继续使用。在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国商标法都有类似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就必须了解该国在明确专用权时采用什么原则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违反了这个国家的规定其申请注册申请也就毫无意义,商标专用权无从获得保护。第三,了解申请注册国那些东西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尽管各国商标法对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东西有类似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文字、图形作商标;不能用1个国家的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以及他官方标志;不能用某些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不能用“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不能直接标明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称、图形;不能直接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数量、质量等;不能未经别人许可,使用别人姓名、肖像或企业名称作商标;不能夸大宣传或使用带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等等。可是,各国也还总是根据本国情况作了某些具体的规定,因此,欲到那个国家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有必要将其禁用商标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其规定而不能获准申请注册。第四,了解申请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注册商标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以及他的要求。例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采用本国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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