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分为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全部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做出不予以申请注册的行为,例如在第1类上申请申请注册“中华”,商标局就会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由于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和《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假如注册商标申请被全部驳回,则申请人在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都未取得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做出不予以申请注册的行为,例如在第30类的咖啡、茶、糖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长城”商标,可是已有其别人在咖啡和茶上申请注册了“长城”商标,商标局对于正在申请中的“长城”商标在咖啡和茶上不予以申请注册,驳回申请人在这两个商品上的申请。不予公告是指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局不予以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假如是全部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全部内容都不予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假如是部分驳回,商标局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初步审定的部分。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暂时不公告初步审定的部分,而是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应予以公告的初步审定的内容。假如商标局通知申请人部分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后,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商标局则公告未被驳回的注册商标申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