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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注别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怎样审理的(商标抢注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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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注别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怎样审理的(商标抢注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即在先使用或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旨在制止以不正当手段的抢注行为,以弥补因实行申请注册原则而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缺陷。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抢注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引起歧议的,以《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个案判定。1.在先使用商标必须具备的适用要件①别人使用的商标在引起歧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就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②歧议商标与别人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③歧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④商标歧议申请人具有恶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歧议商标的,应当自歧议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提出。2.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1)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申请注册商标;(2)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③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④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上述因素可由下列证据加以证明:①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等;②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渠道、方式等相关资料;③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以及它宣传活动资料;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⑤该商标的最早创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⑥该商标的获奖情况⑦其它能够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资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原则上以歧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基准日予以判定。(3)保护范围。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3.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判定判定引起歧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行为,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歧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2)歧议商标中请人与在先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3)歧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它纠纷,能够知晓在先使用人的商标;(4)歧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往来关系;(5)歧议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或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商务合作,或向在先使用人或者别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一切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商标局于1998年主动撤销了67件深圳某对外贸易中心将别人上市公司简称抢注为商标的不当申请注册。(6)在先使用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7)其他能够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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