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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恶意抢注商标问题,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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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恶意抢注商标问题,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

关于禁止恶意抢注商标问题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于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有关“恶意抢注”商标问题的禁止性规定。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争议注册商标人在主观上具有盗用别人商标的市场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在实践中,争议注册商标人往往通过一定的途径知晓真正权利人的商标,例如,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商业往来,或者为同行业的经营者,从而了解到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尚未申请注册的情况。所谓抢先申请注册,主要是指争议注册商标人利用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尚未申请申请注册的“时机”,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所谓“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真实权利人是争议商标的在先创用者,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以前,已经对该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与宣传,并使该商标在一定地域、一定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这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但其知名度还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一般认为,假如有证据表明争议注册商标人明知或应知是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进行申请注册,则并不要求真正权利人的商标达到非常知名的程度。反对恶意申请注册(或称欺诈性申请注册)是各国商标法通行的原则,我国《商标法》也是以保护商标权、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秩序为立法宗旨的。我们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出于善意,以自己正当、合法使用为目的,而不应企图窃取别人在先创立的商业信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那些恶意抢注的商标尽管可能侥幸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由于其申请注册缺乏合法性的基础,其权利的存续将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障碍。

关于卷烟及酒类的商标管理

卷烟、雪茄烟是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之一。《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都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各种商标(包含跨省、省内几个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商标都必须由各省烟草公司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商标手续。”为了贯彻商标法规和烟草专卖规定,加强卷烟商标和价格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85年9月3日和198年12月29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主要内容有:(1)凡是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应当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或③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但对正在生产的产品和原已印好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凡是其他方面符合规定,仅未标明“申请注册商标”4个字或未标明或R标记的,能够容许将这些产品销售完或使用完。(2)卷烟、雪茄烟小包盒皮和硬条包装正面应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3)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必须符合规定。它包含:①条包装如系防潮灰皮纸式简易包装,两边的封头上应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②硬条包装卷烟、雪茄烟,条包图形与小包盒皮申请注册图形及色彩一致,能够容许使用,不必办理申请注册手续。条包图形如与小包盒皮的申请注册商标不一致,条包装应按其图形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③硬条包装烟作为系列注册商标的,每个小包盒皮为一景,可按十个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条包图形如与其中1个小包盒皮图样相同,不必申请申请注册;如与十个小包盒皮的图形中任何1个都不相同,条包图形应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④烟厂不再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⑤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86)工商7号),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洋河”字样。(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且没收其非法所得。关于酒类商标的管理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86)工商7号),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标“洋河”字样。(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的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且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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